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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1- 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
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
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