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