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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1-10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1-10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