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