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 304 條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第 760 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8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本章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
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