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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理由謂不動產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但使不至害
及抵押權人之利益,得將其不動產讓與他人。故為抵押物之不動產,縱已讓與,而抵
押權之關係,依然存在,毫不受其影響。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