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 對於各級受刑人操行、教化成績分數之增給,應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實審核,如屬該細則第三十二、 第三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操行考績分數,如屬第四十二、四 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教化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