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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85 條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
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
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