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 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