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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82 條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
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