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保護機構監察人、常務監察人遴聘、職權之規定;有關其職權,則係參照財 團法人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準用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訂定。 三、另本條架構係參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十二條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