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地方檢察署辦理檢察官助理之公開招考或遴選,於公告考選資訊、辦理口 試或到職前,應告知應考人進用前三個月為試用期,倘有不能勝任工作、 品行不端或違反契約等情事,得依契約終止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