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用之檢察官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雖已刪除試用期規定,惟在不違 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基於檢察業務專業及保密之特性,有 適時確認新進人員是否適任工作之必要,爰訂試用期之規定。 二、為保障檢察官助理之工作權益,應使其於閱覽考選資訊、接受口試或到職前,知 悉試用期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