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告後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應依遺失物價值區分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日逾 1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政風室應通知拾得人送交轄區 警察機關,並將拾得物收據影本送交政風室備查。 (二)遺失物價值於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 日起逾 15 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政風室應通知拾得人自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領取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