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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8
八、公告後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應依遺失物價值區分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者,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日逾
      1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政風室應通知拾得人送交轄區
      警察機關,並將拾得物收據影本送交政風室備查。
(二)遺失物價值於新臺幣 500  元以下者,經本分署通知或公告招領之
      日起逾 15 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政風室應通知拾得人自通知之日起 3  個月內領取遺失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