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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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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訴審議小組:
(一)本校審議小組委員,二年一聘,如職務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另聘任
      之。
(二)由本校決定會議日期、地點及掌握出席委員之人數,並提供審議小
      組相關申訴事由等資訊。
(三)外界委員出席審議小組會議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四)審議小組應通知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輔佐人、委任代理人出
      席會議並陳述意見。
(五)審議小組審查結果認為有理由,學校應即予以回復其名譽與註銷不
      良紀錄或改善管教、生活管理等措施;認為有不受理之法定原因或
      無理由予以駁回。本校得對申訴學生(少受刑人)為必要之協助或
      輔導。
(六)本校得考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身、心狀況停止或撤銷原處
      分或管理措施。
(七)審議小組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
      席人數。
(八)審議小組委員有法定迴避原因而未迴避時,本校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
(九)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無關之罪名、刑期或違規紀錄等。
(十)審議小組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拘束。
(十一)審議小組委員詢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應先告知自身權益
        ,並避免過度或無關事件之詢問;必要時應安排心理健康門診或
        就醫住院。
(十二)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十日;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十三)審議小組之決議應作成決定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二),應以書
        面方式送達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委任代理人並副知法務部
        矯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