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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第 8 條
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
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並擇適
合者予以錄取。
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