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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8 條
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
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並擇適
合者予以錄取。
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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