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 一、第一項規定各監獄辦學招生方式之依據,另查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
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
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
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
障之受教育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五○號及第五六三號
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