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 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 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 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