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 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等情事,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於原指定 回監期日內速向本監報告(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 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經本監審認 有理由者另行指定回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