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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8
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
    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等情事,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於原指定
    回監期日內速向本監報告(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
    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經本監審認
    有理由者另行指定回監期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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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
    遇車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
    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
    (○三)九八九三三一七),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監另行指定回
    監期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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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
    遇車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
    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
    (○三)九八九三三一七),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監另行指定回
    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