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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8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第 16 條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
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之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不可避之事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
    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認有正當理由者,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
並令其定時回報。外役監並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前項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