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 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