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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一、依第四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須踐行一定之程序,屬要式行為,若未踐行此程
    序,應屬無效;另當事人如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一定親屬關係,或有第七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者,實有悖倫理,
    其第二條關係亦應解為無效,爰參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之
    。
二、基於第二條關係之排他性,已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再與其他異性結婚者,該
    結婚應屬無效,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先後成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原則上成立在後
    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應屬無效;惟成立在後之婚姻及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如係善意信賴前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為合法解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優先
    保護成立在後之婚姻或第二條關係,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
    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