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 稽核者。 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 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 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