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8 條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
稽核者。
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
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
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