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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一、明定稽核計畫應以書面並於一個月前通知受稽核者。
二、明定受稽核者得申請調整稽核日期,申請調整需以書面為之,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