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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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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避免揭露機關安全設施,顧及其他接見者及收容人之隱私權,進入
    接見窗口區,禁止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
    電子器材,前開電子器材得置放於本監提供之置物箱,惟不負保管責
    任。被許可接見者攜帶上開電子器材進入接見窗口時,值勤人員宣導
    請關閉電源,並告知不得於接見過程中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
    、播放等使用行為,並加強監視,如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前開之行為
    時,得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