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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本點修正為被許可接見者進入接見窗口區內,禁止使用電子器材,如在接見過程中,
值勤人員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播放等使用行為時,得
停止其接見,俾利值勤人員依規定執行勤務。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為顧及機關安全設施、其他民眾及收容人之隱私權,禁止民眾攜帶具有通訊、錄音、
錄影、照相及撥放等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進入接見室,前揭通訊器材民眾可置放於車
上,或本監所提供之置物箱,但不負保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