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修正為被許可接見者進入接見窗口區內,禁止使用電子器材,如在接見過程中, 值勤人員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播放等使用行為時,得 停止其接見,俾利值勤人員依規定執行勤務。
為顧及機關安全設施、其他民眾及收容人之隱私權,禁止民眾攜帶具有通訊、錄音、 錄影、照相及撥放等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進入接見室,前揭通訊器材民眾可置放於車 上,或本監所提供之置物箱,但不負保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