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8
八、為避免揭露機關安全設施,顧及其他接見者及收容人之隱私權,進入
    接見窗口區,禁止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
    電子器材,前開電子器材得置放於本監提供之置物箱,惟不負保管責
    任。被許可接見者攜帶上開電子器材進入接見窗口時,值勤人員宣導
    請關閉電源,並告知不得於接見過程中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
    、播放等使用行為,並加強監視,如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前開之行為
    時,得停止其接見。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8
八、為避免揭露機關安全設施,顧及其他接見者及收容人之隱私權,進入
    接見窗口區,禁止使用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播放等功能之
    電子器材,前開電子器材得置放於本監提供之置物箱,惟不負保管責
    任。被許可接見者攜帶上開電子器材進入接見窗口時,值勤人員宣導
    請關閉電源,並告知不得於接見過程中進行通訊、錄音、錄影、照相
    、播放等使用行為,並加強監視,如發見被許可接見者有前開之行為
    時,得停止其接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8
八、為避免揭露機關安全設施,顧及其他接見者及收容人之隱私權,進入
    接見窗口,禁止攜帶具有通訊、錄音、錄影、照相及撥放等功能之電
    子通訊器材。前開通訊器材得置放於本監提供之置物箱,惟不負保管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