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車輛進出應依速限(15KM/時)以下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 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駐衛警勸 告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 得進入本監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