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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8
八、車輛進出應依速限(15KM/時)以下行駛,停車時應停在停車區之停
    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在車道或妨礙通行處,違規之車輛經駐衛警勸
    告制止不服者逕予登記,違規登記兩次以上者終止停車權,一年內不
    得進入本監停車。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