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監(所)員工凡合於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 請單」,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第 七條之規定填寫積點統計表,無自有房屋者,請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送總務科審核轉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