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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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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四)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