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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四)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8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四)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