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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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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8
八、社團之成立,應經本署學員五人以上連署,並填具「學員社團活動申 請表」如附件一、「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如附件二,及檢附社員名 冊,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
圖表附件:
附件一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申請表.PDF
附件二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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