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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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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團之成立,應經本署學員五人以上連署,並填具「學員社團活動申
    請表」如附件一、「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如附件二,及檢附社員名
    冊,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