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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社團活動實施須知 8
八、社團之成立,應經本署學員五人以上連署,並填具「學員社團活動申
    請表」如附件一、「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如附件二,及檢附社員名
    冊,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8
八、社團之成立,應經本署學員五人以上連署,並填具「學員社團活動申
    請表」如附件一、「學員社團活動計畫表」如附件二,及檢附社員名
    冊,送本署人力培育科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