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時效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轉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