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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8
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時效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轉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