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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8
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時效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
    分之申訴事件,轉送相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事件經評議完成後,應將評議結果通知
    申訴之收容人並轉報法務部矯正署,申訴人如有不服評議結果,應於
    文到 10 日內提出再申訴,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即陳報法務部矯正
    署,逾此期間或對同一事由者不得再提申訴;對於收容人不服其他機
    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