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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