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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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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
圖表附件:
附件五之一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處所使用登記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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