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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
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服務檯
    辦理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核對無訛後(附件五之一),陪同至檔案應
    用處所應用檔案。
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資料科
    附設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附件五之一)。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到場
    資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