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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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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本署職員及學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學員應以
      班別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
      次為限。
(二)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1.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域安寧。
      2.非放假時間以班級為單位使用交誼廳,應注意人數管控,不得隨
        意缺席。
      3.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原狀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4.由指定學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學員不得隨意操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