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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作息及生活管理須知 8
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本署職員及學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學員應以
      班別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
      次為限。
(二)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1.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域安寧。
      2.非放假時間以班級為單位使用交誼廳,應注意人數管控,不得隨
        意缺席。
      3.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原狀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4.由指定學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學員不得隨意操作之。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8
八、交誼廳使用規定:
(一)交誼廳僅供本署職員及學員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學員應以
      班別為單位於借用前一週填簿申請,經核准後使用,每班每月以二
      次為限。
(二)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1.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且不得影響辦公區域安寧。
      2.非放假時間以班級為單位使用交誼廳,應注意人數管控,不得隨
        意缺席。
      3.使用完畢應維護清潔,回復場地原狀並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
      4.由指定學員負責操作視聽器材,其餘學員不得隨意操作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29
廿九、交誼廳專供本署教職員公餘及學員課餘休閒活動之用,不對外開放
      。
30
卅十、學員使用交誼廳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衣著整齊,遵守秩序,愛惜公物,勿大聲喧嘩。
  (二)維護清潔,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任意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
  (三)各項器材、書報及桌椅用畢應歸位。
  (四)各項器材設備應妥為使用,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五)學員使用交誼廳前,應先填寫交誼廳使用紀錄簿,經核准後使用
        ,各班別應指定學員專人負責操作視聽器材,非指定負責學員不
        得操作視聽器,使用完畢後,報告值日教輔人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