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8
八、各矯正機關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撤換:
(一)違背紀律。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
(四)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
    遴調之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之撤換,由調用人員提報機關首長核
    定後另予配業,並提報監(院、所、校)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