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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遴調服務員及視同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8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現行規定第十七點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