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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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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8
八、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進行下列作為: (一)約見機關人員,聽取意見或個別談話。 (二)訪談收容人或其他當事人、關係人。 (三)調閱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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