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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8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員工」修正為「機關人員」。所稱「機關人員」,包
    括服務於機關(含合署辦公)之職員、技警工友(含駕駛)、臨時(含約用)與
    約聘僱人員、勞務承攬派駐人員及機關合作社僱用人員等。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