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員工」修正為「機關人員」。所稱「機關人員」,包 括服務於機關(含合署辦公)之職員、技警工友(含駕駛)、臨時(含約用)與 約聘僱人員、勞務承攬派駐人員及機關合作社僱用人員等。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