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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視察所屬矯正機關實施要點 8
八、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進行下列作為:
(一)約見機關人員,聽取意見或個別談話。
(二)訪談收容人或其他當事人、關係人。
(三)調閱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作為。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8
八、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進行下列作為:
(一)約見或接見員工,聽取意見或個別談話。
(二)接見或約談收容人,或訪問其他當事人、關係人。
(三)調閱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