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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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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