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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8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8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
8
八、辯護人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另辯護人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
    日下午 5  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